笔阁趣文网 > 其他小说 > 讼情 > 第4章好心惹祸端
  李珊拿着手机翻阅著网友的义愤填膺,突然闯入李珊脑海中一个更使其愤怒的之前办过的案件,李珊记得大致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
  
  正值正月十五看花灯的时节,更为巧合地是富裕村面有一家孙姓的老太爷过生日,所以这天老孙大爷的所有小辈们都早早地回到了富裕村老孙家,想着的是趁着白天给老太爷过完生日晚上可以约著去看花灯,可是由于白天吃喝地过于高兴很多人都醉倒了,仅剩孙家大姐和她的女儿、孙家二姐及她家的儿子,就剩他们四人是清醒的而且还记得晚上要去看灯这回事儿。正当他们四个收拾好要出门时,隔壁家的父母离异后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的弟兄来找孙家二姐的孩子玩,听说他们要去城看灯,说什都要一起去。孙家大姐、二姐不想在大正月惹孩子哭,于是特意去问了这个孩子的爷爷奶奶,得到的答复“他想去就去。”最后耐不住孩子的软磨硬泡,他们五个人正好凑一车就通过乡道从富裕村开了出去,这一段的乡道有一部分路型有些像盘山路(但肯定是没有盘山路那陡峭了)所以视线不是很好,孙家大姐开着开着就在拐弯时拐入了对向车道急速行驶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对面也有车,连忙打方向盘调整车辆的行驶车道也就是回到了自己的右侧车道,但就在孙家大姐刚刚驶回正确车道时就与迎面驶来那辆车顶头相撞,由于孙家大姐的车速过快当时两辆车内的人员都不同程度的受伤了,但是孙家大姐车内人员伤情更重一些,尤其是车上的隔壁家的小男孩,当时孙家大姐一车5人均是在昏迷状态下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开展急救的,除了车上隔壁家的小男孩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外,其余4人的伤情都不重且到了医院没多久都清醒了,但是因为此次意外事件的发生都被吓地不轻,然后gonganju以交通肇事罪为由对另一辆车中的驾驶员进行了刑事立案。
  
  李珊记得当时自己正式代理这个案件后,还特意去看了案发时被告人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其实从行车记录仪上李珊清晰地看到被告人真的是因为看到对面由孙家大姐驾驶的轿车在自己一面的车道上快速行驶后为了避免两车撞上才将车辆的方向盘向左侧打去,但是任谁也没想到就当被告人的车辆的车头部分刚刚压过中间线时孙家大姐的车也开回了自己的规定车道,于是好巧不巧两车相撞!由于刑事案件强调的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但是该案闹心就闹心在两车相撞的事实没有疑问很清楚、两方车辆驾驶员也都承认,而且相撞事实发生的那个时刻也确实是被告人的车辆没有在自己的规定车道上而是驶入了对向的车道。但是……凡事发生都有个原因的不是嘛?本案事实的发生,对于被告人来说真可谓是天降横祸啊,明明他自己是为了避免和对面的车辆相撞才调整的方向盘,结果就是因为他的这一番“好心”愣是将自己弄进了局子。当时被告人的妻子来找李珊时,李珊第一反应是这个案件的责任划分是不是有些过于草率了?那难不成还能让被告人不做任何的防卫就单纯地傻傻地等著被撞吗?同时李珊担心是因为自己先入为主就认为整个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孙家大姐先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才造成的悲剧,我方被告人明明是为了发生事故才主动的让道的啊!所以李珊去请教了律所的一些刑辩律师,不得不说为何说律师这个行业越老越吃香呢!真的是因为这些资深的老律师见过的案例比李珊吃过的盐、走过的路都多啊!真是不服不行!
  
  李珊记得自己当时问完,还担心自己没说明白或者是对方没听明白,刚想再详细地描述一番,就见对方律师扔递过来一本李珊听说过但没有认真研读过的法条册,名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李珊只见这本天降法条正好翻开的那页就写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而后又见册子被翻到了另一页,写着: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说实话,李珊单纯看完这两个还是不是太懂,但是不能秉持着太露怯的处事原则,李珊装模做样地点点头,以十分感谢的口吻说着:“谢谢,还是我的基本功不扎实啊!”虽然李珊表现出一副了然于胸的自信,但是其实还是觉得没道理。于是回到办公位上继续搜索著交通事故认定的规定及解释,终于让李珊发现了两个对于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至关重要的两个字---“路权”!刚才看到的“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实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中第91条明确规定了应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具体如何确定责任呢?最重要的两个考量因素就是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路权原则中的路权指的是:所谓路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力。路权由通行权和先行权组成。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根据交通法规中“各行其道”的有关规定来取得。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在有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一定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常反映在有关让路规定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违反路权规定的当事人承担主要以上的事故责任。所以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占错道行驶的那一方其实是违反了路权原则,而也正因为其违反了路权原则所以才需要追究其责任。
  
  那……李珊代理这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告人无论怎说他都是现实性地违反了路权原则,所以根据现行有效地法律规定认定其承担责任是没错的,所以不要想着去辩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的对错了!现在李珊能做的就是好在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并报警了,完全符合自首的认定(《刑法》第67条)“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如果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话,那也可以帮助从轻量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如何李珊为交通肇事案辩护的被告人都得承担刑事责任了,同时还得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啊。但是本案再一次使李珊吃惊的是受害人一方发生了“窝反”!
  
  原来是死者的家属不仅要求刑事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求对方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谓是在本起交通肇事事故上面叠加了双层的“好心惹祸端”的buff!虽然受害人一方的争执李珊是不用操心的,但是由于李珊不禁想到了前些年的“不敢扶”,如果帮忙后发生意外自己还需要承担大额的赔偿责任的话,是否又会使得多年前的“不敢扶”重演!李珊翻阅了手中的《民法典》,发现面有一条的规定和这个情况很是贴切,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中专门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是因为随着实践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公共交通更为便捷,快车等服务得到认可和规范,曾经大量存在的黑车现象大为改观,好意同乘的辨识度更为明显,一些曾经影响好意同乘规范的社会治理因素已经不同。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自驾造成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不少城市出台各种政策鼓励同乘。这种情况下,好意同乘的现象更为普遍。“一种法律秩序在何时、什条件下将已发生的损失转由他人承担,这取决于很多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在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和传统习惯。”重新研究和制定好意同乘规则的时机已经成熟。首先,关于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的理由。就我国立法体系而言,过错原则是侵权行为适用的一般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不能随意扩大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第76条将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一方评价为物理上的强者,机动车一方对于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更为严格。而机动车一方内的驾驶人和乘车人之间,并非不对等关系,理应适用一般侵权规则,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关于好意同乘减轻责任的理由。大多数理论主张,好意同乘自身构成减责事由。属于社会层面的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好意同乘造成责任承担问题的,当然也可以减轻供乘者的赔偿责任。最后,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实行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就是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
  
  而对于本条好意同乘规定的具体理解和适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是否适用于营运机动车。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好意同乘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节约资源等。但是,实践中,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既要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保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设定切实可行的规则。营运性车辆搭载乘客,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按照客运合同的目的,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乘客既可以依照合同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照侵权行为请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一般性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需要。因此,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第二,减轻责任的理由。一是好意同乘既然属于好意,如果不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有违民事活动应尊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原则。二是出现交通事故后,往往驾驶人自己受伤、车辆受损,于此情况下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乘客的损失,有些苛求。这样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亲戚、朋友、同事概不例外,造成社会的冷漠,世态炎凉。这不符合社会目的,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为了维护社会公德、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为了环保、减少汽车数量、减少空气污染,好意同乘应当是社会赞许并值得提倡的互助行为。实践中被搭乘人多数是出于好心而做错了事,如果让做好事的人反而得不到好的结果,这其实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第三,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应明确区分,好意同乘不同于网络顺风车,网络顺风车的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网络顺风车属于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偿的、营运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以在鼓励人际友善利他与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寻求平衡。第四,对“无偿搭乘人”减轻赔偿责任。本章规定的侵权责任,除了本条以外均是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责任,只有本条规定是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的规定。根据本条,减轻的是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对机动车外人员或者财产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第五,好意同乘中,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李珊发现其实作为孙家大姐无偿搭载隔壁家小孩的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的规定,但是她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了这是李珊自己的见解,至于最后怎裁判的还是要看法y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