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阁趣文网 > 穿越小说 > 不负大明不负卿 > 第九百八十九章到底如何看待土司制度?
  “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这已是申时行第二次问了。
  土司制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与许国只想知道解决的办法。
  “朕有一个大致的方向。”
  朱翊镠虽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对这个敏感的问题也十分谨慎。
  他缓缓言道:“首先,逐步试着推行改土归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朱翊镠的措辞也都很谨慎。
  其实,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自明朝中叶开始,朝廷就已经在酝酿解决这个问题,因而到了万历年间“改土归流”的提法并不新鲜。
  当时也包括后来的清朝,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比如有土司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之后,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请“改土归流”时,朝廷以从民意革除土司世袭改为流官……
  改土归流是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
  这个矛盾,自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加上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官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国家统一的行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有没有能力去解决国家实力允许不允许。
  “眼下大明的实力允许吗?”申时行与许国听了不禁暗自问道。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在他们眼里,眼下的大明还真不具备这个实力,况且土司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废除这不现实。
  少数民族不是分布于某一局部,而是广泛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湖北……还有西边、西北、东北,尤其东北西北的问题都没解决,又哪有精力与实力解决西南边?
  改土归流需要国家强大的实力做保障做后盾,否则只会更乱。
  好在朱翊镠措辞谨慎,“首先”、“试着”、“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时行与许国看来,若仅有改土归流,他们信心不大。
  ……
  朱翊镠之所以如此谨慎,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
  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来,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铭记历史,才能展望未来。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不能完全割裂。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其实,种种分化设司,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这样看的话,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
  因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种种矛盾尖锐激化,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的“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国不安宁民不聊生的情况这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极其落后的体现。
  经济上就更不用说了,土司制度下的居民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因为不仅要承担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盘剥,还新增了朝廷的经济征取,等于是受到双重剥削。
  就领主土地所有者,对当地居民的盘剥比以前更凶了。因为朝廷许诺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不变动原有的经济制度,即允许领主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允许土司横征暴敛。
  土司得到这尚方宝剑,自然毫无顾忌变本加厉地剥削群众。
  除征收官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苛捐杂派和劳役。有的杂派达数十种,比如土司子女嫁娶钱、生育钱、满月钱、满岁钱、读书钱,还有土司家族的伙食钱、拜佛钱、出门钱、走路钱、丧葬钱、修建钱等等。
  固定的劳役则有守坟、抬轿、割马草、刮马屎、吹喇叭、打扫衙门、做家务事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远远超出正规官租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很明显,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对人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
  朝廷对土司地方采取不改变原有的经济制度的方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明知那地区经济落后,却不予扶持帮助而只管征取。征取的项目主要有差发、朝贡、供证调、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是指按年征取一定数额的金银。差发银在当时人口少、生产水平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把实物变换为金银价格悬殊,常常发生无力纳完的事。
  “朝贡”,是一项很重的经济负担。因为所贡之物是地方名贵的特产,数量有限,价格高昂。
  “供征调”,同样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征调包括出兵、出夫役、出粮、出款。
  “承袭纳谷”,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明弘治年间,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石,六品以下者纳150石。每石为10市斗,算起来,无论纳谷还是折银,都是一项很大的负担。
  总之,无论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方面,土司制度都存在严重的弊端。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以便能够“保境安民”,而土司则借朝廷的封号和许愿提高自己的地位,行使特权残酷地进行压迫剥削。
  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就要出大乱子。
  在这个问题上,以后世的视角,朱翊镠肯定比申时行、许国看得远多了。
  然而,这个问题沟通起来却很难,操作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但不正视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