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阁趣文网 > 都市小说 > 开局就较真,对面被我吓到报警! > 第三百八十一章破坏军婚罪!
  房门关闭后。
  
  林瑶怒视着王珉和青岚,气不打一处来。
  
  若不是青岚报警,王珉跑出门去向民警求救……
  
  她也不至于差点被送进去。
  
  “这个……咳咳,要是没啥事的话,我就先走了,你们慢慢处理你们的家事。”
  
  青岚见气氛不对,干笑了一声。
  
  连忙走到了门口。
  
  打开了房门,夺路而逃。
  
  很明显。
  
  林瑶这是……
  
  准备算算家里的内账了。
  
  她一个外人待在这里,还有可能被殃及池鱼。
  
  至于帮助闺蜜维权的事情……
  
  见识到了闺蜜的彪悍之后,她早就将这個念头抛到烟消云散去了。
  
  她闺蜜不家暴王珉……
  
  已经很不错了。
  
  ……
  
  两个小时后。
  
  青岚回到了自己的家中。
  
  刚喝上一口水,就收到了秦牧发来的消息。
  
  “怎么样?你闺蜜同意报警吗没?一定要告诉受害者,千万不能忍气吞声,这样只能助长那些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看着这条消息。
  
  青岚额头上浮现出了几条黑线,嘴角微微抽搐。
  
  起初。
  
  她也是这么想的。
  
  可她闺蜜实在是太彪悍了,根本不需要寻求法律的保护。
  
  相反。
  
  她老公王珉才更应该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我闺蜜……其实没被家暴,被家暴的反而是她老公。”
  
  犹豫了片刻。
  
  她还是选择了如实将事情本末告知了秦牧。
  
  对方沉默了足足数分钟。
  
  才给她发回了一连串的句号。
  
  似乎有些无语。
  
  “不过……我闺蜜的丈夫已经决定谅解了,这种情况的话,我闺蜜应该不用刑事拘留吧?”
  
  略微想了想,青岚又忍不住问了个问题。
  
  根据她知道的那些刑法知识。
  
  她闺蜜目前并没有被民警带走,但她并不敢肯定。
  
  “这个……不一定的。”
  
  数秒后。
  
  刚结束了一天的庭审,回到了家里的秦牧又补充了一句:“这次你闺蜜的丈夫虽然没有报警,但他只要再次遭受了家暴,随时可以选择报警。”
  
  “而根据亲告罪的立案原则,只要符合最低立案标准的,都应当予以立案。”
  
  “我的建议是,让你闺蜜收敛点,千万别真的把自己给作进去了。”
  
  秦牧轻叹了一声,放下了手机。
  
  这个事情……
  
  也很出乎他的意料。
  
  同样是家暴事件。
  
  若是性别一换,恐怕全网都将炸锅。
  
  这次……
  
  施暴者换成了女性,王珉又选择了谅解,事情才没有闹大。
  
  在网络上。
  
  家暴一直是一种极为敏感的,涉及了男女两性暴力。
  
  女性一直处于弱势群体,受到关注是正常的。
  
  但……
  
  若是男性遭遇到了家庭暴力,该报警的时候还是要报警。
  
  那点面子并不值钱。
  
  随后。
  
  他和青岚简单聊了聊,便结束了交谈。
  
  走进了书房。
  
  准备制作今日份的视频素材。
  
  今天是庭审的第二天。
  
  法院的六个刑事审判庭又审理了数百个被告,出现了一些新的刑事罪名。
  
  其中有几个刑事罪名比较冷门。
  
  分别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等。
  
  “今天这期视频,主要是讲解这四个罪名。”
  
  看着镜头。
  
  秦牧深吸了一口气,开始录制这期视频。
  
  今日份的被告里……
  
  有一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
  
  专门从事拐卖人口的买卖,已经完成了数十起交易,将数十个女大学生、幼童卖到了偏远地区。
  
  甚至有的……
  
  直接卖到了国外去。
  
  这个行为,妥妥的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240条,这个罪主要指的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这类犯罪……
  
  和其他犯罪不同,属于紧急类型的失踪犯罪。
  
  只需要接到了相关举报,便应当立即立案,予以侦查。
  
  立案标准较低。
  
  而在量刑上。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几大特殊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毫无疑问。
  
  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
  
  但……
  
  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并没有出现死刑。
  
  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余人……
  
  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
  
  “其实,在生活中,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
  
  秦牧微微一笑,又接着说道:“在乡下,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无力抚养,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
  
  “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
  
  “但……其实这种行为,也涉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看着镜头,秦牧接着分析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借助送养之名,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也符合拐卖的定义,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
  
  “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
  
  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然后收一点钱。
  
  但这种行为……
  
  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
  
  根据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它属于重婚罪其中的一个。
  
  但却更为严格,不需要领证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为,便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量刑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代替考试罪……
  
  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今日份的某个被告……
  
  就是专门从事代考工作的,帮人考试过关,也就是枪手。
  
  不过这个罪名……
  
  需要结合造成的影响、后果而定。
  
  若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通常会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若是代考的是高考之类的重点考试……
  
  则会从重判处。
  
  而聚众哄抢罪……
  
  指的则是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今日开庭的时候。
  
  一群大妈……
  
  不知道被哪个人举报的,同样送上了法庭。